祖产论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性权利

侯毅/文

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矛盾日益凸显。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杜鲁门公告》,宣布对其海岸的大陆架资源享有管辖权。美国甚至还在临接美国领海的公海设立渔业区,将对海洋的管辖和控制范围扩展至领海以外,引起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不满。

为调解冲突,年召开了第一次联合国国际海洋法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约》首次提到了“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所有权”的概念。《公约》第12条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不能达成相反协议的情况下,均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本款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本款的规定不应适用。”从而确立了“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地位。

年,联合国秘书处在《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文件中也指出:历史性水域是根据这样的历史事实,即国家历世以来宣称和保留对这些水域的主权,认为这些水域是至关重要的,而并不很关心对一般国际法所作的有关领海的规定及其变化。该文件还尝试明确“历史性水域”的主要构成因素,并认为其主要由以下三方面构成:1、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权利;2、行使这种权利应有连续性;3、这种权利的形式获得外国的默认。

中国在南海有着多年的历史发展和主权、管辖权实践,按照上述公约及文件的精神,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应享有历史性权利,也符合国际法的原则。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概括起来,有三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南海“断续线”代表着线内所有的南海诸岛的所有权,即在南海“断续线”内,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他地理构造享有主权。史实证明,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开发、最早命名并最早对南海诸岛进行管辖的国家。中国政府历次发表的声明和若干法律文件均强调“断续线”内的南海诸岛“历来是中国的领土”、“向来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即使在近代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图谋侵犯中国南海的主权和管辖权,但他们始终无法否认中国是南海诸岛真正主人这一事实。而帝国主义国家对南海主权侵犯的逐一失败,更加表明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因此,中国拥有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主权具有确凿的、无可争辩的历史及法理依据。

第二,南海“断续线”代表着中国在线内的水域和大陆架上对渔业、航行以及油气开发等其他海洋活动享有历史性权利。中国渔民在长期的航海生产活动中,不仅熟知了南海岛礁,而且在南海区域的有关航行、气候、水文、地形、地质等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与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多次在南海进行科考活动。尽管现代国际海洋法对沿海国在历史性水域中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但在多年的历史中,中国人民对南海的依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中国利用南海资源的权利理应得到尊重。

第三,南海“断续线”还具有未来与周边国家进行海洋划界的剩余功能。南海是一个半封闭海,按照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南海周边各国在经济专属区划分等方面存在重叠区域。目前,我国还没有公布在南沙的领海基线。将来确定了南沙海域的领海基线,这样就产生了我国在南沙海区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线的问题。南海“断续线”的地理位置位于我南海岛礁与周边国家海岸线的等距离中间线位上,为未来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进行海域划界留下了余地,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国际海洋法有契合之处。

总得来说,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即具有专属性权利,又有非专属性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从来没有对整个南海提出主权要求,从未认定“南海断续线”是“中外之界”。中国政府历来尊重外国船舶、飞机在南海国际航道的航行、飞行的自由及安全。年5月18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维护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及相关海洋权益,不影响外国船舶和飞机按照国际法通过南海国际航道的航行、飞行自由和安全”,呼吁“有关国家不要因存在争议而影响各国船只通过南海的正常航行”。正如国际法学家赵理海先生所说的:“我国对这条线以内的岛、礁、滩、洲拥有历史性权利(historicaltitle)。断续线表示我国对于线内的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因此,断续线是表示界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归属中国,而不意味着线内的全部海域是中国的内水。”

南海“断续线”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相悖

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召开,经过10年“马拉松”式国际会议,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终于获得通过,开放签署。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年,中国政府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分17个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南海周边国家开始对中国的南海“断续线”提出质疑,认为南海断续线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且含义不清,因此,中国南海“断续线”不符合国际法。

关于南海“断续线”的内涵与性质,中国学界存在不同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

第一,“国界线”说。该说认为断续线是国界线,表示“中外之界”,该线规定了中国南海的领土范围,线内属中国,线外属邻国或公海,而且该线位于中国与邻国间中间线的位置上,说明南海诸岛的范围或外界。

第二,“历史性所有权”线说。该说认为,中国对线内包括岛、礁、滩、沙的主权和海域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海域的法律地位大致相当于专属经济区,保留他国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三项自由。

第三,“历史性水域线”。认为中国不仅对线内的岛、礁、滩、沙及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而且线内的整个海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

第四,“岛屿归属线”说。该线认为线内岛屿及附近海域归属中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对线内岛礁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在南海“断续线”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南海“断续线”是以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范围为基础划定的。如前所述,南海“断续线”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中国人民最早发现了南海诸岛,最早开发南海、最早设立管辖机构。基于此,中国政府在依据中国人民在南海的生产活动范围及有效管辖范围划定了南海“断续线”,沿用至今。因此,南海“断续线”的形成本身是中国在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的反映。

南海“断续线”的形成早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形成更远远早于现代海洋法律制度,民国政府在划定南海“断续线”时,尚无当代国际海洋法规的一些概念,这也是民国至今对这条“断续线”有图示无解释的原因所在,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是基于原有权利的产物,它不能取代、也没有否认中国在南海既往已有的权利。

上述四种说法虽然在内容上存在差别,但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即南海“断续线”是历史的产物,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具有历史性权利。

尽管在国际法上对“历史性权利”尚无统一的定义,但《公约》并不排斥历史性权利,如:《公约》第15条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这表明按照《公约》,如果存在“历史性所有权”,可以不适用划定相邻相向国家间领海界限的一般方法。国际法学者布卢姆指出:“历史性权利是一个长期过程的产物,在该过程中包含了一系列长期的作为,不作为以及行为状态,其整体,并通过其积累性的效果,可以产生历史性权利,并进一步使它们得到巩固,使其成为国际法上有效的权利。”

因此,南海“断续线”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两者并行不悖,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共同构成了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

中国南海“断续线”历史性权利的适用性

中国在南海以“断续线”为标志的“历史性权利”,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历史客观事实,源自于中国人对南海诸岛的发现、命名和持续经营、管辖,以及各个朝代明确将南海纳入管辖版图的历史过程,反映和代表了中国人民在南海的共同利益。

在中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建立和维护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不论是从“断续线”产生的历史背景,还是从现代国际海洋法规范的理解,中国人在南海“断续线”之内历史性权利都是合法合理的。

实际上,国际法院在审理国家之间在发生领土主权争端的案例中,尚未有不考虑历史证据就作出判断的判例。国际法院组成的法庭是在厘清有关领土争端的历史脉络,对争议双方其提供的相应证据及权利要求进行考证和法理研判后,对该争议领土的归属做出裁决或提出争端解决方案。

历史性权利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历史性权利的取得。包括对领土发现、开发、命名、占有等;二、历史性权利的巩固,即对领土的主权管辖和维护;三是对历史性权利的干扰,即现实因素影响,如他国或第三方的侵入与占领等。

国际法院判决已经表明,历史性权利的取得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一个由发现到有初步认识,再到熟知了解的过程。这一点恰恰体现在中国人在南海的发现和开发经营活动中。从“涨海”、“石塘”、“长沙”等模糊的区域概念到南海“断续线”这样明确的地理界线的提出,反映了是中国人民在南海活动范围不断拓展、变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符合一般的认识规律,而且在疆域发展史上也并非南海独有。

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还经历了一个逐渐强化和巩固的过程。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进行了有效、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特别是近代以来,西方列强觊觎南海的宝贵资源,想方设法窃夺南海岛礁主权,中国历届政府为捍卫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做了卓绝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效。二战后,民国政府核定南海诸岛名称和位置,划定南海“断续线”,完整而准确地表达了中国在南海的权益主张。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声明、文件、颁行法规,设立三沙市等形式,宣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所有证据显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权利是一贯的,并始终与国家行为相关联,因此,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是合法的。

少数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断续线提出所谓“质疑”,认为南海断续线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矢口不提南海断续线的历史及其它有利于解决领土争端的其它国际法规,这实际上反映出其对南海断续线合法性的恐惧,必将对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关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海洋法公约》对内水、领海、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但对于岛屿及海域主权争端还不够清晰、容易有不同解释。南海问题涵盖历史、外交、政治、经济、军事和法律等问题。因此,《公约》不能作为这些争端唯一的解决办法。一些并非由《公约》明确规定的事务,并不适用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需要承认的是,近代以来,东南亚国家的船只和渔民曾在南海断续线之内航行、捕鱼。中国政府尊重这一客观事实,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为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提出了新思路。但航行和捕鱼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享有主权的要素,基于航行、捕鱼活动就提出主权要求在国际法上也是完全无效的。

编辑:燊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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