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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过两次黄山,一次是年,一次是年。但是我都没上黄山。这次,接待我的人对于我两次到黄山而不上山表示诧异。我说我不上黄山是由于黄山太矮。对方问我上过多高的山。我说珠穆朗玛峰,而且登顶过余次。对方不信,我说我有隐形翅膀,能助我飞跃珠峰。
世界上有两种山,一种是自然界的山,一种是人生的山。我偏爱爬人生的山。我的书已经销售出.5亿本,按每本.5厘米的厚度计算,将它们叠置,相当于余座珠穆朗玛峰。这两天,《人民日报》一位记者采访我,她对于我一个人写《童话大王》半月刊写了24年感到不可思议,我说这源于我有隐形的翅膀。
其实,所有人出生时,都拥有隐形翅膀——想象力,但是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加,绝大多数人的隐形翅膀会和主人分道扬镳。没有想象力这双隐形翅膀,人就不能飞跃事业的巅峰,一生只能重复前人发明的知识,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
我的隐形翅膀是我的小学老师赵俐给我保留住的。记得二年级一次上课时,赵老师推荐我们看一本童话书,它的作者是张天翼。当时我正处于急于摆脱胡思乱想也就是想象力的年龄段,那时我回家对弟弟妹妹说得最多的话是“幼稚”。如果你对别人经常说“幼稚”两个字,这就是你的想象力即将离开你的危险信号。换句话说,你已经到了人生最危急的关头:当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还是当终生重复前人知识的人。我看了张天翼的这本童话,我觉得他比我还胡思乱想,而且他还把自己的胡思乱想出书了!从此,我的想象力再也没有离开过我,使得我终生拥有了隐形的翅膀。好的童话就像一把锁,能锁住孩子想象力的隐形翅膀。
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
我庆幸自己拥有想象力的隐形翅膀,她帮助我一个人写一本名叫《童话大王》的半月刊长达24年,她帮助我创造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最有魅力的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东西,比如想象力。想象力给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使你成为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飞跃人生事业的巅峰,一览众山小。
他们一家有时比赛穿衣服,有时比赛穿鞋子……作者的爸爸总结了很多节约时间的好办法:扣扣子从面开始扣;衣服、袜子、帽子都放在固定的地方;把鞋带系松一点……作者向爸爸学习,在周五晚上就安排好周六周日的工作。笫二天,按时间有条理地做事,省下来的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所以作者成绩很好,而且第二课堂又特别出色,真让我羡慕不已! 这篇文章告诉我,做任何事都要讲效率,拖拖拉拉就会失败。回想我以前写作文,总不专心,写一篇文章写几句,就和别人聊几句,一篇文章下来,用去两个小时有多。而且时间用去了,可作文却没写好,有时还要被老师罚我重新写一遍呢。 妈妈经常批评我做事不讲效率,但我却是“意见接受,行动照旧”。所以总不见我有什么事是成功的,就拿这次的数算比赛来说吧,比赛前还跟同学夸下海口,说一定会赢他。比赛时,我发现他早就口算完,在仔细复查了,我却还有很多题没写完呢。成绩出来后,跟那个同学一比,真是望尘莫及啊,羞愧得我真想找个洞钻进出呢!嗨,都是拖沓这家伙拖后腿,我必须扔掉它! 记得周老师常鼓励我说:“快!快!快!不要像个老太太!”她讲课时还说,现在的社会是个讲求效率的社会,快人一步,理想达到。她不批准我参加学校的篮球训练是因为我做事拖沓,连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要是我能合理安排时间,学会快速把事情办好,就一定能挤出时间去参加学校的训练。我听了,就像加满油的车子,充满了动力。我想,既然文中的小作者能学习训练两不误,为什么我就不行呢?我也能行!我就向他学习,事事讲求效率,一定能跟我的挚爱——篮球天天在操场上并肩作战的。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韩愈有言:“不知言之人,乌可与言;知言之人,默焉而其意已传。”于是,非常神往“默焉而其意已传”的“知言之人”的境界。 然而,谈何容易! 波兰作家雅-伊瓦什凯维奇说“谁若真想探究肖邦音乐的精神,理解肖邦音乐跟波兰有着何等密切的联系,谁就应悉心体会欧根·德拉克洛瓦所谓的蔚蓝的色调,它是波兰景色和在这大平原上诞生的艺术家的音乐的共同色调”,有几人真正领会得?王熙凤的“天下真有这样标致的人物,我今儿才算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个嫡亲的孙女”的八面玲珑又有几人做得到?舒婷表述了“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的爱情观,同时她又明白“但没有人听懂我们的言语”。魏征之所以能够让唐太宗一再纳谏,烛之武之所以能够“退秦师”,蔺相如之所以能够完璧归赵并且在渑池之会上争胜,与他们都是拥有三寸不烂之舌的“知言之人”大有关系! 这些音乐语言、文学语言、政治语言、外交语言,还都在人类语言的范畴,即使不能一目了然,反复揣摩总能得之。 面对非人类的语言,你能否做个“知言之人”呢? 竺可桢的《大自然的语言》熟悉吗?“几千年来,劳动人民注意了草木荣枯、候鸟去来等自然现象同气候的关系,据以安排农事。杏花开了,就好像大自然在传语要赶快耕地;桃花开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赶快种谷子。布谷鸟开始唱歌,劳动人民懂得它在唱什么……花香鸟语,草长莺飞,都是大自然的语言。”你若“知言”,可以未雨绸缪。 刘亮程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熟悉吗?“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村里的这些,都会说话,你若“知言”,那村庄就还是你的村庄。 劳伦斯《鸟啼》熟悉吗?“当大地还散落着厚厚的一层鸟的尸体的时候”,鸽子、斑鸠、画眉纷纷开始了它们的啼叫。作者明白:“无论人们情愿与否,月桂树总要飘出花香,绵羊总要站立舞蹈,白屈菜总要遍地闪烁,那就是新的天堂和新的大地。”这些鸟儿都是“向死而生”的主儿。你若“知言”,你对生活的感悟力就会不同寻常。 周晓枫的《斑纹》熟悉吗?蛇因为诱惑夏娃偷食禁果而被上帝惩罚,没有声带,没有听力,没有好的视力,没有四肢而只能用肚子行走。当他们的鳞环叠合在一起时,振动起来就像响板——这是一种罪恶的音乐,因为常常是发出攻击的前奏。如果你不“知言”,会有性命之忧。 其实,只要有心,有识,你就可以由“不知言”而“知言”。 做个“知言之人”,真好!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看完《南极之恋》,我更加相信了这个道理。 一个傻兮兮的没有户外生存经验的土豪,凭什么能在南极经历过各种磨难还能生存下来? 就凭他有喜欢的人,就凭他被需要。 你也许觉得这是在开玩笑,那就当开玩笑吧,反正命运跟我们开过的玩笑也不少。 如果你也曾孤独过,你就会明白,「被需要」的感觉是有多好。 在无数个深夜,你曾拿起手机,想找喜欢的人说话,但你拿了又放,写了又删,发送又撤回,因为你怕。 你怕一厢情愿。 你怕你需要对方,但对方不需要你。 你是如此的怕打扰,以至于就连发一句“打扰了”,也觉得这句话本身也是一种打扰。 你是一根蜡烛,愿意用生命为她燃烧。 听起来很美。 但不凑巧的是,她的生活灯火通明,根本不需要被你这点微弱的烛光。 孤独,是烛光无处安放;相爱,是彼此燃烧照亮。 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 在《无问西东》里,黄晓明抱着毁容的章子怡说了一大段情话,很多人被那段话所打动。 但我印象更深的却是黄晓明的另一句台词:「我有需要照顾的人」。 对一个人表达爱意,当然可以用千言万语,但如果仅用这一句「我有需要照顾的人」,也足够了。 《南极之恋》里也有很多戳动人心的台词,这些台词也在诠释什么是「被需要」。 比如男主富春对女主如意说的那句:「如意,我回来了」。 这句话太平淡,平淡到像樱桃小丸子的那句「我回来了」。 但正是这句话,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家是很暖的地方,而在南极,恰巧需要这份暖。 他每天出门寻找希望,后来才发现,屋子里的她才是希望。 所谓彼此牵挂,无非是外面的他想回家,里面的人在等他。 又比如「我怕风停,因为风停了就没声音了;但我又怕起风,风一起,身后的脚印就没了」。 这句台词把孤独和无助诠释得淋漓尽致。 在不见人烟的南极,你能听到的几乎只有风声,于是你希望有风作伴。 但是风一起,你又怕脚印消失而找不到回去的路。 这是一个矛盾。 所有的孤独患者都有这样的矛盾,他们的精神世界就像南极一样荒芜冰冷。 你渴望找一个人去化解孤独,但又怕找错了人,反而会更加孤独。 男女主角就是在这样一个孤独的环境里互相取暖,他们因为求生而走到一起,又因为走到一起而坚定了求生。 这部电影很暖,因为诠释了相濡以沫。 这部电影又很冷,因为相濡以沫的人最终还是要面临一个选择:要不要相忘于江湖? 世间最残忍的事,不是让你失望,而是先给你希望。 去看这部电影吧,如果你此刻幸福,看完你会更加珍惜。如果你此刻孤独,看完你会向往幸福。 愿你早日找到需要照顾的人,也愿你能早日被人照顾,更愿你从此不再望
核心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出现频率高、案件类型多。为此,小编整理了最为常见的十种民间借贷案件类型,并分别汇总了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以供大家阅读。
一、案件类型要述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名为买房实为借贷,按借贷处理
3.民间借贷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5.仅有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难获法院支持
6.现金还款无凭证惨遭败诉
7.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不受法律保护
8.大额借款仅有借据难认定存在借款关系
9.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0.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二、典型案例
(一)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浙民初号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芝与被告杜某钱系亲戚,曾共同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众爱联盟”公司慈善捐助的名义发展下线成员,每个成员收取暂存金元,传销组织将暂存金作为分红分给团队小组的领导成员,然后再继续分给团队小组发展成员。年6月7日,原告向案外人王某苏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5的账户分别转账0元、元,共计元,为被告垫付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于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裁判:被告杜某钱在原告陈某芝为其垫付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0元的借条,该0元垫付款实系被告向原告所借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一同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明知涉案借款用于传销组织的犯罪活动却仍为被告提供借款,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0元借款。由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能返还借款,已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系被告的上线,涉及传销等犯罪活动故不应返还借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二)名为买房实为借贷,按借贷处理
案号:()麒民初字第号
基本案情:年2月5日,被告段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原告为保证其到期能实现债权,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一别墅,被告于同年5月6日前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94.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水云间别墅转让款00万元,其中转账支付94.5万元,现金支付5.5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00万元,及自年2月5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
法院裁判: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00万元,原告于年2月5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0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三)民间借贷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京04民初号
基本案情:年3月8日,被告郭某学向原告孙某也借款45万元并书写借条一份,内容是:“今郭某学(身份证号:×××)借孙某也现金40元(肆拾伍万元整),郭某学于年6月日前支付给孙某也人民币20元(贰拾伍万元整),再于年9月日前支付给孙某也人民币元(贰拾万元整)。借款人:郭某学。.3.8”。该借条下方同时书写收条一份,内容是:“今郭某学收到孙某也现金40元(肆拾伍万元整)。收款人:郭某学。.3.8”。7月28日,郭某学向孙某也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是:“郭某学借孙某也人民币40元(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日期从年3月8日到年9月日止。双方协商同意于年9月5日前一次性还给孙某也。其间,郭某学自愿同意将本人名下奔驰车作为借款抵押物,如在年9月5日前还不清此借款,郭某学同意将本人名下奔驰车一辆无条件过户给孙某也作为借款偿还物。借款抵押物奔驰车一辆:(号牌×××,品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WDDNGSEB,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5)。特此承诺。承诺人:郭某学。”后孙某也与郭某学未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法院裁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某也与郭某学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郭某学主张借款事实不存在、其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但郭某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郭某学辩称其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向孙某也还款,但其所称的银行转账时间均发生于出具借条、收条之前及出具借条、收条当日,且与其于年7月28日向孙某也出具的承诺书内容矛盾,故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向孙某也偿还所欠款项。郭某学向孙某也所借款项应予偿还。孙某也要求被告郭某学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孙某也主张的其对于郭某学抵押的车辆具有优先受偿权,郭某学虽在其承诺书中承诺车辆抵押,但由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孙某也无权就该车辆之价款优先受偿。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案号:()沪02民初号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冬与被告俞某明系朋友关系。俞某明与被告陶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经营物流业务。年3、4月间,两被告分居,同年5月28日两被告至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年2月6日,俞某明为向张某冬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为46.4万元,借期自年2月6日至年6月5日,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归还借款,除支付5万元赔偿款外,并承担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直至还清借款为止。该合同由张某冬、俞某明签名,俞某明在合同担保方处写有“陶某”字样签名后,将合同交由张某冬。借款到期后,俞某明仅归还万元借款,余款未支付。另查明,两被告离婚时,俞某明向陶某出具一份债务清单,清单分列陶某、俞某明名下债务,其中对张某冬的债务列30万元于俞某明名下。
法院裁判:被告俞某明向原告张某冬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仍共同生活并未分居,虽然个人借款合同中担保方非被告陶某本人签名,但被告陶某以此为由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足。被告俞某明表述“陶某”字样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名,原告并不知情。陶某提供的由俞某明在双方登记离婚时所写的债务清单中显示确已将该笔债务列为俞某明方债务,但两被告之间对于债务的分割并不影响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故张某冬主张要求陶某共同归还借款以及相应违约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五)仅有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难获法院支持
案号:()苏民初号
基本案情:根据原告提交的汇款凭证、借记卡明细、银行凭证等证据证明,原告王某东于年月9日、0日、日、2日和2月2日,通过其尾号为“”的银行账号,向被告沈某尾号为“”的银行账号,分别转款00万元、40万元、35万元、25万元、00万元,原告上述业务办理人为其代理人王某。年5月27日,被告通过其上述账号向原告代理人王某尾号为“”的银行账号转款00万元。
沈某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其在收到原告上述前四笔共计万元款项后,分别于年月9日、0日、日、2日分四次将00万元、40万元、30万元、30万元共计万元转入其在南京证券开设的尾号为“”的股票账号。年5月27日,被告收到上述股票账号转入00万元后,即日将该款项转给王某。
另,本案在第一次庭审中,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均非其本人书写,故要求原告王某东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原告当庭陈述,起诉及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其本意,当时系口头委托其女儿王某办理。且原告在当庭陈述中又称,与被告不认识,“我儿子**跟我说认识被告,炒股能赚钱,叫我把钱给她用,可以给我利息”。此与被告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双方间不存在朋友、亲属关系,也不存在工作和经济往来”相印证,即原、被告互不相识。
法院裁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间互不相识,原告仅根据其子XX指示,由其女王某操作,将款项打入被告沈某账户,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原告除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外,未提供任何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故原、被告间无借款合意,被告仅与案外人XX之间存在相应法律关系,原、被告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现原告按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六)现金还款无凭证惨遭败诉
案号:()杨民一(民)初字第号
基本案情:原告胡某亮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年6月5日,被告黄某兴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现金元出借给被告后,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年8月5日归还。嗣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元,并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支付从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黄某兴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借款数额实际为00元,因为原告说要支付一些利息,所以借条写了元。被告已经归还原告280元,因都是现金还款,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只同意归还尚未归还的钱款。
法院裁判: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拖延不还,显属不当。被告抗辩借款的实际数额为00元,并已归还了28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七)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线不受法律保护
案号:()沪民初号
基本案情:两被告系夫妻,于8年9月结婚。年8月至年3月,两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合计万元,约定月息5%。年6月,两被告返还原告00万元,故现借款本金尚余万元。此外,两被告按每月5%支付原告利息至年5月。年6月起,按双方约定,利息变更为月息3%。此后两被告又归还了数笔利息,自年0月日起未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现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证据证明,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多付的利息按还款时间折入本金。经计算,目前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年8月28日之后,两被告未再还款,故原告按年息24%主张年0月日起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八)大额借款仅有借据难认定存在借款关系
案号:()京民初号
基本案情:原告称双方自8、年间开始互有经济往来。被告因孩子、亲属买车、结婚等事项,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也向被告借过款。双方之间均为几万元的现金往来,没有出具借条,其间被告也有过还款,基本都是通过现金方式。年2月7日,双方经清算后确定,被告需还给原告借款30万元,还款日期为年2月底,并出具借据一张。此借据系因断断续续的借款形成,经清算后确定数额为30万元。此30万元非一次性交付,均为现金往来。被告对原告所述予以否认,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持续了十年。原告未婚,被告与其配偶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住在原告家四、五年,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年底双方开始吵架,年2月7日双方发生冲突并协议分手,原告认为被告耽误了自己,遂向被告索要分手费,被告签署了借据,同意支付原告30万元。年,双方正式分手。原告无业,双方之间不存在互相借款,只有被告给过原告款项。此30万元未实际发生,也未交付。
法院裁判:出借人提供借据,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合意,如出借人不能进一步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则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出示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仅能证明原、被告达成了借款合意,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原告称此借据的形成系双方多年现金往来结算后形成,但其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交付细节无法明确表述,且被告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否认,不认可借款实际交付。本案系原告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全案仅有借据作为借款证据,而并无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仅能证明年4月2日被告汇入原告账户0万元,也未能证明30万元借款的实际交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九)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案号:()沪05民初号
基本案情:年月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签订线下《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款金额元,年利率2%,借款期限36个月(自原告在平台的资金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算),平台服务费6元,平台管理费.80元/月,每月还款金额.23元(其中本息.43元、平台管理费.80元)。经平台注册、借款信息发布、出借人投标等环节,月6日,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将元转至由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为原告开设的平台虚拟子账户,在扣除费用元(资金流水清单标注平台服务费6元、委托查询费元、征信服务费6元、贷后管理费元)后,剩余款项元通过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至原告招商银行账户。
再查明,原告累计还款.29元(.23元/月×23个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要求调整还款本息金额未果,其间被告向原告或关系密切人员进行电话、短信催收,原告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银监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法院裁判:《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将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分别列为平台方、服务方,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向原告提供信息发布、借款回收、贷后服务等工作,然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均由严某贵实际控制,二者合同义务存在内容重合、行为混同、表征一致情形,服务内容虚化。需要指出的是,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根据《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收取的费用金额共计.80元,收费比例达50.88%(.80元/元)。协议履行期间,针对原告遭遇的情形,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亦未采取积极措施提供服务,其收费金额与服务质量明显不对称。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作为平台方在给原告放贷时,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贷后管理费等费用,造成原告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协议约定的金额明显不符,变相提高原告借款利率,故综合订约过程、扣款实际、协议内容、纠纷成因等情形,原告所借款项应以实际到账金额元为准,其借款成本(含利息及各类费用支出)应以年利率24%为限。
(十)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案号:()江法民初字第号
基本案情:李某曾用名李某某。5年9月2日,罗某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记载,今借到李某某现金30.00元(叁万元正),用作加油站的资金周转,于6年3月30日以前归还。6年2月20日,罗某又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罗某出具的借条记载,今借李某某0.00元(伍万元正),用作X会所装修工程使用。此后,罗某未归还借款,李某遂于年7月8日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罗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罗某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6年2月20日,罗某向李某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系无期限的借贷,李某可以随时要求罗某偿还。因此,对李某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向罗某主张权利后,罗某应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李某要求罗某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5年9月2日罗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时约定的还款期限是6年3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未偿还借款,李某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李某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曾向罗某主张过债权,罗某也否认李某曾向其主张过债权,其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8年3月30日。李某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对李某要求罗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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